中山大学公共管理硕士(MPA)奖学金管理办法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 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,落实“加强基础、促进交叉、尊重选择、卓越教学”人才培养理念,建立健全中山大学公共管理硕士(MPA)奖励制度,推动培养学生成为具备全球视野和良治理念的高层次、复合型、应用型人才,结合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“中山大学公共管理硕士(MPA)奖学金”(下称“MPA奖学金”)由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负责设置。

第三条  本办法由中山大学MP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。

第四条  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。奖学金专款专用,同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、纪检监察部门、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。

 

第二章  奖学金评选条件与奖励标准

第五条  参评奖学金的MPA研究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:

(一)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。

(二)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。

(三)诚实守信,品学兼优。

(四)参评时上一学年度已达到学校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要求,并考核合格,不存在补考或重修等经历。

(五)没有违反校纪校规、MPA教学规定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,没有不按时足额缴纳研究生学费等情形。

(六)不存在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。

第六条  奖学金名额及奖励标准:

MPA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,每年评定一次;以学生在相应学年度成绩的加权平均分排序确定。

(一)每个年级的学生共参加两次奖学金的评选,分别在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。第二学年的奖学金评选依据为第一学年所有课程的成绩;第三学年的奖学金评选依据为第二学年所有课程的成绩。

(二)第二学年的奖学金评选以班级为单位进行,以第一学年度所有课程成绩的加权平均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,每个班分别评出一等奖1名、二等奖2名、三等奖3名。

(三)第三学年的奖学金以年级为单位进行评选,以第二学年度所有课程成绩的加权平均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,分别评出一等奖3名、二等奖6名、三等奖9名。

(四)若出现加权平均分相同的情况,则加权平均分及名次相同的学生均可获得相应等级的奖项,奖励名额按实际情况相应增加。

(五)奖励标准:

一等奖:5000元/人;二等奖:3000元/人;三等奖:2000元/人。

第三章  评审组织和评审程序

第七条  奖学金评审工作须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和择优原则,杜绝弄虚作假。

第八条  MPA教育中心负责制订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方案、核定和公布最终获奖名单。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MPA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审核MPA奖学金的管理办法和监督评审工作。

第九条  MPA教育中心将在MPA教育中心网站对MPA奖学金评选结果进行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。

第十条  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,可在MPA教育中心公示期间提出异议,MPA教育中心应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。

第十一条  奖学金获得者由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发放奖学金。

第十二条  对查实不符合评奖条件、违反评奖要求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学金荣誉的,学院将取消其年度参评资格或者撤销已获得的荣誉、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。

第四章  其他事宜

第十三条  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、学校相关文件执行。

第十四条  本办法由中山大学MP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五条  本办法经2024年3月4日第3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,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MPA优秀学生奖励办法》(政务学院〔2020〕6号)同时废止。

 

 

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

2024年3月13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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